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吗?
社科部 苏金浩

   小明与A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,约 定合同期为三年,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,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。因A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,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小明去参加就职培 训,另外又约 定如小明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,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。
   2002年11月6日,小明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,并影响到个人收益。11月11日小明 书面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,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。11月13日,A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,但他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,被小明拒绝。11月18日起A公司多次致 电、致信给小明,要求他支付违约金,均遭拒绝。
12月30日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,要求小明支付违约金1万元。小明则 认为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,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。
[分析]: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,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,不得被任 意剥夺。根据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,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如果在试用期内,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。A公司要求小明支付违 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。最后裁决对A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。
另外,一旦试用期满,进入合同期后,小明只能享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。 小明不能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,而必须履行服务期协议。因为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,所以小明解除合同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