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,在国内不少城市,迫于严峻的就业形势,应届毕业生的工资一降再降,更出现一批只要工作、不计报酬的“零工资就业群体”。一些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工作舍不得放弃,又担心企业不予接纳,于是为了增加竞争力或者抓住细微的就业机会,不惜 “零工资就业”,放弃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权益。近日一项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,有0.8%的被访者处于“零工资就业”状态。 从法律的角度讲,“零工资就业”不合法。按照我国《宪法》和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,以及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。假如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劳动,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,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因此,“零工资就业”,不仅是对法律的冲撞,更是对劳动者人权的践踏。另外,即使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“零工资就业”的协议,也不符合法律规定。因为按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“零工资就业”协议显失公平,是用人单位乘人之危,在违背求职者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。像这样的“零工资就业”协议,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有的用人单位称,一些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,“零工资”阶段是对其“培训”的阶段。对此,有关部门指出,毕业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成为劳动者,单位仍以“实习”等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是违法行为。此外,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,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接受。 “零工资就业”一旦形成“气候”,很容易引发“多米诺骨牌效应”,致使全社会劳动力价值观念的颠覆, 扰乱了整个大学生的就业市场秩序,误导一些企业的视听与判断,为以后寻求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提供了“范例”。 应该承认,现在的人才市场是一个供大于求的市场。但是,即使毕业生求职很难,从法律地位上讲,他们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,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。毕业生就业要求一定的薪资与待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,这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底线与要求,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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